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电报罪的处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在于主体、客体和客观要件不同。毁弃电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毁弃电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且仅限于信件。毁弃电报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而侵犯通信自由罪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
法律分析
一、犯毁弃电报罪怎么处罚
1、行为人犯毁弃电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毁弃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毁弃电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有哪些
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结语
犯毁弃电报罪的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该罪行主要由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毁弃电报构成。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相比,犯罪主体、客体和客观要件存在差异。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适用于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侵害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结合具体情况,对于邮电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毁弃信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不构成毁弃电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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