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1、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所以,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
2、行政复议被驳回相当于复议机关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3、关于诉讼主体: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未涉及,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请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或直接咨询法院立案。
二、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要怎样
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撤销。签字后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很难更改。因此,签字前应仔细检查。一旦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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