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刑法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2020-07-19 来源:客趣旅游网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如何判刑?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判刑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处罚规定

行为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有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