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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2021-05-17 来源:客趣旅游网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情况下即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能得到履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程序,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法律分析

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即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达成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有无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的,则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拓展延伸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首先,这种转让可能引发其他股东的不满和反对,破坏了公司内部的稳定和合作氛围。其次,未经同意的股权转让可能导致权力分配不均,进而影响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该转让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其他股东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策略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公司的融资和业务发展。因此,为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健康,必须在股权转让中确保其他股东的同意和合法性。

结语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得到履行,违约方需承担责任。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转让可能对公司治理产生负面影响,破坏稳定和合作氛围,导致权力分配不均,影响决策公正性和财务状况,阻碍融资和业务发展。为维护公司治理稳定和健康,确保其他股东的同意和合法性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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