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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劳动仲裁的证据收集?

2023-09-23 来源:客趣旅游网

劳动仲裁的证据收集需要注意的要点: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举证倒置原则;

3、申请调查取证,可由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4、视听资料需提交书面文字材料;

5、含证人证言需提交证人出庭申请;

6、提交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7、电子类证据可提供公证法律文书或操作演示。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该如何收集证据

1、“谁主张,谁举证”

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

2、举证倒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申请调查取证

案件第三方持有的书证,可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若持有书证的案外第三人不愿将书证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当事人、代理人收集该文书确有困难的,则可由当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书面调查取证的申请,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收集。

二、劳动仲裁收集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1、如证据中涉及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如录音证据的,除需提交录音光盘外,还需提交录音的书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须按录音情况进行如实记载,注明录音资料中的当事人情况、录制时间等基本要素。

2、如证据中含证人证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证人到庭参加庭审的,还需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出庭证人的基本情况,拟出庭作证的目的,此外还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如系部分摘录的复印件需明确说明,开庭时必须准备好原件备查。

4、涉及电子类证据,必要时可提交由相关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书或当庭进行操作演示。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收集技巧和注意事项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以下是一些证据收集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1.提前准备:在劳动纠纷发生之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更好地进行证据收集。

2.保留书面证据:尽量将与劳动纠纷相关的沟通、通知、合同等文件以书面形式保存。这些文件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3.收集口头证据:如果有与劳动纠纷相关的口头沟通或会议记录,应该尽量记录下来。可以使用录音设备或者书面记录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保留电子证据:如有与劳动纠纷相关的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应妥善保存。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帮助证明事实和推动劳动仲裁的进展。

5.寻求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能够提供与劳动纠纷相关的证言,应该尽量联系并获取他们的证词。证人的证言可以加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6.注意证据链的完整性: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保持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每个证据都能够清晰地与劳动纠纷相关联,避免证据的遗漏或混淆。

7.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果对证据收集过程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指导,建议咨询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劳动仲裁中证据收集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请注意,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证据收集,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结语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收集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负责提供书证。如果一方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可推定对方主张成立。对于第三方持有的书证,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取证。在收集证据时,需注意提交视听资料的文字材料、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以及保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涉及电子类证据时,可提供公证法律文书或操作演示。在劳动仲裁中,提前准备、保留书面证据、收集口头和电子证据、寻求证人证言、保持证据链完整性,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都是关键步骤。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证据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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