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有罪行,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包括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劳改场所、少年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非在押人员如果与在押人员相互勾结,帮助在押人员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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