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生效的条件:主体适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质押合同内容以及订立形式等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已交付质押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