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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认定标准

2022-12-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我国的刑法对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罪与非罪:1、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牟利或传播的目的;2、在客观上,如果行为人走私不是淫秽物品,那不构成本罪,走私格调不高,对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不属于淫秽物品的,不构成犯罪;3、在数量上,尽管不限制数量,但如果行为人走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一、转发黄色信息怎么定罪

转发黄色信息是按数量定罪。具体是: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3、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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