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2、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