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
供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目的
需方委托供方制造本合约所附《采购附件资料清单》所订的物品,供方同意制造需方所提示规范的物品供应给需方。
第二条采购单价
1、《采购附件资料清单》中所记载的采购单价是根据需、供双方的协议而制定。
2、当采购报价决定后,供方应根据需方所指定的格式、内容,迅速将价格明细提交给需方,需、供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并注明生效时间)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的签名不予以承认。
3、采取月结(季结)方式的产品单价一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不变的,只有在生产此种产品的制造成本上浮或下跌%以上时,影响到本合约所订的采购业务而导致需方或供方希望修订采购单价时,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预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单价修订及实施日期事项(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新单价经双方协商后调整,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开始生效。
第三条 订货
1、正常订货,需方按照《采购附件资料清单》中所制定的“正常采购周期”以书面形式向供方订货,紧急订货则按“紧急采购周期”执行。
2、需方应在《采购订单》中明确所订物料的交货日期及每次的交货数量。供方应遵守《采购订单》约定的内容交货,除需、供双方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变更《采购订单》的约定内容外,供方的交货不得与订单的约定内容有异常。
3、当需方向供方发出《采购订单》后,供方要仔细审核《采购订单》内容,如质量标准、订单数量、交货日期,确认无误后,正常订货由供方负责人于一个工作日内签名回传需方,紧急订货于半个工作日内回签给需方。若不按时回传,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100元罚款,罚款金额从货款中扣除。若供方对于需方的 订货内容有异议时,于接到《采购订单》后4小时内通知需方处理。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 包装方式和单位包装量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和《采购订单》要求执行
2、 标示要求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和《采购订单》要求执行
3、 安全防护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和《采购订单》要求执行
4、 当需方确切认为供方因包装标准和方式不当而对需方造成经历损失时,需
方 向供方提出改善要求,双方共同协商纠正与预防措施,若因改善不力导致需方蒙受经济损失的,需方按损失金额向供方要求赔偿。
5、 若供方提供的包装物需要回收时,在需方期间,由需方负责保管,若由损坏,需方负责赔偿。若供方不需回收的包装物但需方认为可以周转使用的,需方可以向供方提供周转包装物,供方在产品单价中扣除包装物的部分。
第五条 交货
1、供方于交货前需填写规范的《送货单》(若无,以《收据》代替),并送货到需方仓库。运输费由供方负责。
2、供方应按照需方提出的包装要求,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产品进行包装,不能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3、供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交货日期如期交货,若因供方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而影响需方的'生产进度的,造成需方生产车间工时浪费,造成生产损失的,或者导致需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货而遭到客户索赔的,供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4、供方应按照需、供双方签订的《物料检验标准》或者双方共同确认的品质要求交货,若因供方责任导致品质异常而影响需方的生产进度,造成需方生产车间工时浪费,造成生产损失的,或者导致需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货而遭到客户索赔的,供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5、若为需方提供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方式,供方在加工完成需方要求的产品后,如由剩余物料或不良物料时,供方应将余料、不良物料退还给需方,如发现供方有料不退还或退还不及时,需方可取消供方供货资格,需方按余料的金额从供方的货款中扣除。
6、若因供方供货不及时而造成需方上门提货的,提货费用(包括运输费、人工费用等)一律由供方承担,从供方货款中予以扣除。
第六条验收
1、若需方要求供方交货时附送交货物品的《品质检验报告》时,供方应无条件提供。
2、品质验收按双方签订的《物料检验标准》执行验收作业,如双方检验方法不一致时,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以需方的检验方法为准。
3、如需、供双方在订货前有封样的,需方依照样品执行检验。双方未明确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4、当物品结构、性能、工艺等发生变化而需修正检验标准或供应新物品而需建立检验标准时,由需、供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以需方的检验方法为准。
5、需方对于检查过的物品,确定品质及数量等内容均合乎需方的要求时,需方办理入库手续。
6、未验收或无法验收的物品,如在需方的生产线上或客户处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则品质责任归于供方,由供方负责赔偿。
7、 物验收入库后,物品的所有权从供方转移给需方。
8、供方将加工余料退还需方后,需方对退料进行验收作业,若发现由供方原因造成的物料不良时,供方须承担损失责任。
第七条品质保证及不良担保责任
1、供方交给需方的货物自第五条交货日起12个月内,当需方或检验机构发现由因供方责任引起的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蔽性问题时,需方应立即将异常情况通知供方,供方负责人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查明确属供方责任时,供方须补换不良品,或补送不足数量、或者整修不良品,或减价处理给需方(须经需方负责人同意),或赔偿需方损失费用。
2、需方在加工过程中或检验机构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由质量问题而无法加工的,需方有权要求退货,若批次退货率达到%以上,且需方已加工了多道工序的,供方应承担此批报废产品的全部加工费用,款项在本批产品价款中或下批产品价款中扣除(扣除后尚不足抵减的,由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要求),若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品质标准,致使需方作为作为特采处理的,需方应将《特采申请单》传交一份给供方确认、签字,若供方确认事实则签字确认,确认后供方产品单价应下浮相关比例(具体下浮比例由双方协商达成)。
3、因供方责任造成产品需退货的,在供方接到退货通知日3天内将货取回,并进行退(换)货、补货作业,若供方因不良产品量小货距离远等原因因而要求需方代为办理托运或快递时,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供方承担。
第八条订货变更处理
1、因需方原因而需变更《采购订单》内容或取消采购订单的,供方有义务配合作相应的变更。如供方同意变更,由需方以《采购订单》方式提出,并在采购订单上注明“第x次根改,前订单自动作废》字样。若同意变更但给供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在需方和供方进行协议后,由需方调查实际状况。如确造成供方经济损失时,需、供方协议补偿的金额后支付给供方。
2、若因供方原因而需变更《采购订单》内容的,供方必须按时通知需方,若因变更而给需方带来经济损失时(包括延期交货等),供方全额赔偿损失。
3、因任何一方变更导致采购金额变动时,必须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九条货款结算
1、 供方取得需方的《入库单》客户联供方联作为与需方对帐、结算的依据。
2、 经需、供双方协商结算实行必须提供此种发票才能办理结算(由此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每月的 号前供方应将上个月的对账单传到需方与需方采购进行对账。经需方核实无误后由需方财务签名交采购回传。
第十条其他须知
1、需方将定期对供方供货情况(交期、品质、服务、成本单价)进行统计、考核,如供方北需方列为不合格供应商,需方有权取消供方供货资格;若被列入合格供应商,需方有权利要求供应商配合改善,配合改善不力的,需方可减少采购量或暂停采购供方产品。
2、需方对供方产品提出品质要求时,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力配合、满足需方要求。若实在无法达成需方要求的,应及时反馈。避免因此而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
3、需方应将本厂产品要求及时传递给供方,以便供方更好地提供需方要求的产品,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4、当需方要求供方提供采购周期表、生产能力、最小订购量、公司基本资料等文件时,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文件。
第十一条 协议修订
本合约依据需、供双方具有正式权限的代表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修订。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时间
本合约的有效时间是自合约签订日开始,期限为1年,但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无书面提出异议者,自合约期满日开始,自动延续一年,有关此后的更新亦相同。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1、需方或供方拟中途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合约。
2、基于前项,即使终止合约,已确定的物品的合约仍存续有效。
3、需、供双方发生下列的事由,或判断有其发生的可能性时,双方依据书面通知即可终止合约。
3.1、违反本合约条款的任何一项,并给对方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时,
3.2、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履行合约的迹象时。
3.3、一方受到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的处分,或公司重整、清算手续开始或作破产的宣告时。
3.4、发生资金减少、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变更、合并的决议时。
3.5、受到停止营业、吊销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的处分时。
3.6、当需方证明供方用金、送礼品、请客吃饭等 方式贿赂需方相关人员时,不管有无对需方造成经济损失,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停止向供方订货。若因此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向供方提出全额赔偿的要求。
4、协议终止的处置:若因协议终止导致任何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需、供双方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可提报法律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以中山市小榄镇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由需、供双方签名、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持一份。
需方:
供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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