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自动系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ABIAR 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号第层xx部位
被上诉人: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 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号南一楼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9)徐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多有业务往来,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货款75482.01元。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起诉后,尽管被上诉人一再声称货款已经全部付清,但是一审法院在四次开庭审理中一味穷尽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却对被上诉人的货款全部还清的主张极少提及证据辅证,直到第四次开庭行将结束之时的前两三分钟,才让被上诉人提供付款凭证。
被上诉人提供的长达四年的业务往来付款凭证,上诉人很难当庭在庭上核实准确,故要求提供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但是直到开庭结束以后的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直至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上诉人没有收到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上诉人对此深感疑惑!
法律原则上为“谁主张,谁举证”,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固然要提供相关证据,但这竟然被一审法院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全部;被上诉人从第一次开庭之始先是主张没有业务往来,随即又主张已经全部付清相关款项,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应当很快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付清款项的付款凭证。但是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这样的“主张”却不要求“举证”。
一次开庭,二次开庭,三次开庭,全部是追加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案件自立案到审理结束判决下来,时间长达一年半,极大的浪费了上诉人的精力,财力,物力;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人民司法为人民,人民利益至上”。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审判方式和审判效率难以理解!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程序使用上存在严重问题。另外,自古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上诉人誓将这场讨债进行到底!
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上海)自动系统贸易有限公司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