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编制人是项目技术员或项目工程人员,审核人应填写项目总工即技术负责人,审批人应填写总承包单位的总工,即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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