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拒绝交付权的前提是工程价格已经双方确认。之所以设置这个限制前提,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价格的结算一般是没有普通承包工作的报酬结算那么简单快捷的。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拒绝交付仍有争议的工程价格权,可能会导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长期无法交付使用,不利于物品的利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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