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一般而言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栏共同签字的即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但其他自然人由于各种因素,也会作为共同借款人。
一、共同借款人概念
其实共同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业务中是普遍存在的,比如我们大家比较熟知的住房按揭贷款。夫妻或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共同借款人是可以作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的,也是这一共同借款的共同还款义务主体。
民间借贷中的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或约定的借款目的,共同向同一债权人借款,这两人和债权人约定,这一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或按份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的关系。
通过共同借款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分析出共同借款人的相应特点。
1.借款主体也就是借款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同一出借人共同借款,共同借款的主体不一定是两个自然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共同借款。
2.共同借款的出借主体也就是出借人,必须是同一个出借主体,就是两个以上的借款主体想同一出借主体借款。
3.两个以上的借款主体,其借款必须有共同的借款目的或者是约定的借款目的。只有具备共同的借款目的,才有可能和出借人达成借款意向,比如在房屋按揭贷款中,同一借款主体的借款目的就是共同买房。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才有可能达成共同的借款意向。
4.借款意向达成后,共同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就债权的性质来约定,是按份债权还是共同债权?共同债权就是指两个借款主体不分借款的数额、共同对同一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份债权就是把同一债权分成不同的份额,共同借款人约定每人承担具体的份额,借款人之间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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