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挥人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拓宽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让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乡村振兴的受益者,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就要求继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做好社会协同等工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村民议事会等,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机制和重要平台。要推进村民自治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作用。积极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自治单位,实现资源管理的精准化和精细化。吸纳广大群众、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农村公共管理和服务,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乡村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促进法》 第二条 第一款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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