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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规定

2021-11-11 来源:客趣旅游网

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5.3万元/亩、水田9万元/亩、菜田15万元/亩;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5.8万元/亩、水田9.9万元/亩、菜田15.6万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3.8万元/亩;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3.6万元/亩。

法律分析

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有: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拓展延伸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与调整机制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与调整机制主要涉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确定及其调整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土地征收的不同情形,如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等,以及不同类型的土地,如农田、城市建设用地等。调整机制则是指在补偿标准确定后,根据市场变化、社会发展等因素,对补偿标准进行适时调整的机制。这一机制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确保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相符,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与调整机制对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与调整机制对土地征收工作至关重要。不同情形和土地类型的补偿标准确定,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适时调整补偿标准,使其与市场变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适用范围与调整机制的确立对土地征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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