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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有何区别?

2023-11-06 来源:客趣旅游网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诉讼时效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断状态完成后,保证期间重新计算。风险提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

保证人与担保人的有何区别?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2、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1、机关法人不得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商业汇票的承兑与保证有何区别

商业汇票的承兑与保证区别:票据当事人在汇票上设立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一般来讲,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更有利于加强票据的信用度,通俗的讲,就是为票据债务加上了“双保险”,对于持票人来讲,增加了使用票据的安全感和信心,更有力于票据的流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借贷行为,如果有一个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为担保,当然这样的借贷行为要安全的多。虽然承兑人和保证人,都属于票据上的债条人,但是他们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首先要求承兑人足额付款。保证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只有在汇票到期后,付款人不付款的,持票人才可可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1、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2、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提示: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起算?

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1、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经过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保证人又自愿履行保证责任的,该履行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应视为对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但双方实际形成新的保证合同的,应重新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风险提示:催款通知书通常是债权人用以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但是在存在担保人的民间借贷中,如果债权人疏于主张债权而导致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也可利用催款通知书实现订立新的保证合同的目的。

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自愿还款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自愿偿还债务之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首先保证人自愿还款的行为事实上已履行了债务清偿的义务;其次,保证人对还款行为不存在过错。2、保证人自愿还款的行为实质是放弃了抗辩权,而法律明文规定保证人有权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故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进行清偿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3、保证人仅有权放弃自己的抗辩权,而无权放弃本应行使的债务人的抗辩权,除非债务人自己也放弃了抗辩。风险提示:保证人在准备清偿债务之前,应告知债务人并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如果债务人已对债务进行清偿,则保证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清偿义务。此外,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保证人通过与债务人的沟通可援用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避免本应行使而未行使债权人抗辩权、致使清偿债务存在过失,而丧失对债权人追偿权的情形。 该内容由 周传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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