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案应扩大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调整范围。另外,有的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二、草案应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应严格限制利用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草案中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这往往会成为单位开除员工的借口。为此,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三、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成为焦点。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杜绝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不少意见建议应对劳动保险作出相应的规定,并规定恶意拖欠工资、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不同意见。草案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对此,有意见表示,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刁难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逃避补偿,法律应当把这种现象包括进去。也有人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补偿金。
六、劳动合同应该体现同工同酬。在有的单位,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法律应当给予解决。
七、不能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过长、试用期期间工资待遇太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三个问题,受到群众关注,认为法律应当作出相应规定。
八、劳动力派遣问题有待形成共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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