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3.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法律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区县、各部门要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创造就业条件。
(一)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基层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一定职位优先录用这部分大学生。继续在乡镇中小学工作的,享受关于支教工作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倾斜政策。继续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关于支农人员工资福利的政策,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二)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市、区人事部门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
(三)鼓励自主创业。“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四)逐步提高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的比例。“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适当增加分数,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用后,基层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五)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期满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崇明县服务2年以上,期满后3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在达到国家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非上海生源“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的,由学校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留在本市工作的,可以申请继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符合申请当年户籍引进人才政策的,可以申请落户本市。
(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被本市国有单位录用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参加“三支一扶”的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服务期满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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