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法律依据: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四条 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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