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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2021-09-16 来源:客趣旅游网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四要素: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提出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二、如何确定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

(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

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

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来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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