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 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三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 按衔级执行相应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 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 二级警司76元 一级警司81元;三级警督85元 二级警督91元 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11元 二级警监115元 一级警监111元;副总警监116元 总警监12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