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自诉人可以选择这两个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立案是法院对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经审査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审理的一种程序。法院对自诉人提出的诉状或口头诉讼材料进行审査后,确定案件应由本法院管辖,且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就应当予以立案,并开庭审判。
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依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法院立案的刑事案件,只限于吿诉才处理或其他不需要侦査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严重,必须由检察院公诉的,应移送检察院处理;对缺乏充足证据,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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