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