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
2、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4、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证的区别如下:
1、不动产证:是房屋权利人的房屋的产权权证,持有者是房屋权利人,证书中记载了房屋的主要信息,有单一版和集成版,目前一般使用的是单一版的证书;
2、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主要用于证明房产的预告登记、抵押权等事项,持有者是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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