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前债务、家庭生活债务、生产经营债务、医疗债务、抚养子女债务等。个人债务需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个人负债需由个人偿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财产不足则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或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某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个人财产清偿,如个人约定、擅自资助他人债务等。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个人债务:
1、债权人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否则无权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其配偶主张债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治病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社交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的债务,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个人债务方面,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配偶无权主张债权。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财产不足时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部分债务如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未经同意资助他人债务、个人经营所得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应由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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