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犯累犯应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按新罪判决与未执行完的刑罚数罪并罚。如发现未判决的罪,也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原则判决。违反规定但未构成新罪,撤销假释,执行未完刑罚。假释期满且无违规行为,则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公开宣告。
法律分析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结语
假释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条件性提前释放,但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立即取消假释并数罪并罚。对于假释犯,应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迁居需获批准。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无论性质轻重,都要撤销假释并判处相应刑罚。如果发现假释犯有未判决的罪行,也应撤销假释并判处刑罚,已执行的刑罚计入新判刑期。对于违反规定但未构成新罪的行为,应按程序撤销假释并执行未完刑罚。而对于遵守规定且无以上情况的假释犯,假释考验期满后判刑已执行完毕,应公开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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