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类型有以下三种:
1、关于合同的概括承受,这是指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的转移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和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债务承担即只做债务的转让,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有明确的相反的意思表示。
这与合同概括承受的情形类似。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一点上分歧较大。
因为转让人将其债权让于受让人,不需要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即债务人)的同意,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
一、债权转让的类型有什么法律怎么规定的
债权转让的类型和规定有:
一、类型:支付转让债务、重组非货币债务债权转让;
二、法律规定: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债权人自身专属权利外;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原债务人原债务人的除外;
(三)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都有什么
外部效力: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
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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