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扣车: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二、扣驾驶证: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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