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条除第三项“公诉转自诉”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外,第
(一)项、第
(二)项和79年《刑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就此两项具体所包括的案件并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79)法研字第28号)规定,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案件为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案、遗弃案等八种案件。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了上述不含“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在内的七种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则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项次顺序,列举了11种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三种。但97《刑法》中增设的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案,明确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却未能列入;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除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3种以外,增加列举了侵犯著作权案、假冒注册商标案、妨害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共8种,但过去是一直列入自诉案件范围的破坏军婚案却未列入。
因此,商标侵权案件符合条件可以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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