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医保卡不能用。该参保人员的亲属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医保卡的注销手续,但是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其继承人可以将其账户转移转移至本人的账户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我国的社保卡目前基本上都是属于第二代或是第三代社保卡,分为社保和金融两种功能。社保功能主要记载的是社保的缴费信息和查询信息,同时还有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即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是通过社保卡进行返还,个人可以通过在特定的终端设备刷社保卡的方式,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
社保的金融功能,只要到开户行进行激活就可以作为银行卡使用,主要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发放,失业保险金、工伤赔偿金、生育津贴等社保资金的发放,同时还可以用于其他的银行的转账、存取款等功能。社保卡所有的这些功能并不会在参保人死亡以后就会随之失效,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或是经过一定的程序才会失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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