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领取制度
分行秘书向行政事务部领取,登记领用日期、领用部门、领用名称、领用份数、领用编号、代表签名。
(二)领用制度
1、业务人员向自己所在分行的秘书领取《看楼书》、《业务委托书》、《独家代理委托书》、《收钥匙条》,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名称、领用份数(每种限领5份)、领用编号,使用后将公司存档一联交由行政部文员统一保管,并登记使用份数,如有作废须交回行政文员登记作废份数。
2、业务人员须经自己所在分行的经理同意,方可向秘书领取《购售房委托合同》、《房屋租赁给约》、房屋转让合约》(每次限领一份)。签署完毕后交由经理审核签名确认,方可生效。经理联留存,以备跟进,公司联、财务联由秘书送至总部。
3、遗失处罚:
(1)委托书、看楼书遗失者,每份扣款50元,该款项转入分行活动基金帐户,并附解释信一封。
(2)《购售房委托合同》、《房屋租赁合约》、《房屋转让合约》等文件资料遗失的,责任人应在遗失之日起三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接受罚款10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报送及备案制度
1、合同、成效报告、交易须知及房产证原件、查档单等资料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由分行经理或秘书送至法律部审核,审核通过的,分送财务部和客服部作为办文及核算之用。
2、财务部以合同和有效成交报告与客户结算费用和款项。其他情况说明不具有结算效力。
3、区域经理签成交报告时要核对电脑记录,确认是否为转介。
4、
(1)所有的退定及退首期房款申请必须经区经签字审批方可办理;
(2)买方或卖方违约情况下,退款金额达到5仟元(含5仟)以上必须由法律部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后方可办理;
(3)退款金额达到8万元(含8万)以上必须由交易中心总监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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