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办理的规定是:采矿许可证至有效期满之日起自行作废,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十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十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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