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生国际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可以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不在我国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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