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破产重整的原因
1. 债权不能及时收回
2.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3. 融资(大量、高成本)
4. 流动资金极度缺乏
5. 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
6. 各类有效资产被采取司法保全措施
7. 投资决策失误、盲目投资
8. 大量对外担保
9. 实际控制人挪用企业资金用于经营期控制的其他企业,而其他企业均无任何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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