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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业补贴

2023-05-31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范围
  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七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企业2021年裁员率应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应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600元/人。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300万元,限申请一次。
  (三)资金渠道
  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请审核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2022年12月31日)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表见附件)。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申请条件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应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收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范围
  自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吸纳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
  (三)资金渠道
  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请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形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单位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补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补贴操作办法并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申请审核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做好资金保障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各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做好企业申请享受补贴的指导工作。
  (三)各区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本通知中裁员率的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行业企业2021年裁员率情况以及本市高校2022届毕业生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就业促进中心统计汇总后提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四)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制订稳就业补贴政策。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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