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公司是指注册后不开发票不交税,只用公司名称进行进出账的公司。 皮包公司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多挂有公司的名义,也叫皮包商。后来,皮包公司一词用来意指那些从事非法业务和欺诈活动的集团。 从字面上看是只有皮包的公司,两三个人,七八个章,就是说这个公司没有真实的注册资金,只是个空壳.很多人眼里的皮包公司有不可信的含义。 被这种公司骗了以后打官司找不到人,即使找到、打赢了官司,他也没钱赔偿。这是是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时许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皮包公司适应了当时短缺经济条件下人们急于获得货源的心理,将二手、三手信息再倒出去而从中获利,因为这些公司对于交易的双方只是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皮包公司最怕两端的客户在交易前见面;又因为这些公司大多有特殊背景,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皮包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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