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综上所述,物权范围很广,优先受偿权适用于物权,它有自己的特点,要注意使用的规则,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 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 担保人 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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