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限速60公里每小时,实际车速达到65-70公里每小时,属于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暂不处罚。普通车辆高速公路外罚款扣分如下: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暂不处罚。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以50元罚款,记6分。4、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5、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6、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其中在限速低于60公里的道路上超速未达50%的,处警告。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本》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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