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和权利义务。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而一般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代为履行义务。连带责任保证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力度强;而一般保证只是当事人约定,保证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合同约定或主债务履行期限,若无约定则为六个月。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是: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好久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
1.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认定。但是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2.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吗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结语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法律规定和担保力度等方面。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计算。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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