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象这个问题,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罪立案标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称生产伪劣商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在15万元以上的,涉嫌合格产品的;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下,但销售金额乘以三倍,未售出的假冒伪劣产品总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
二、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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