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存在风险的情形分别是: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债权由于诉讼时效完成只丧失胜诉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受法律的限制。
2、因可撤销行为所发生的合同债权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效力在撤销权期间届满前处于可撤销状态。
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也因失去了其转让的对象而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3、权利大小不确定的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利虽然合同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确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确立的合同债权,因而不影响其价值的存在,当然可以转让。
4、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合同权利因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被质押的债权即可从中解脱出来,成为完全债权,所以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的转让,就如同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一样,要受让人承受一定风险。
一、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特殊债权有哪些
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该合同权利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以下几类特殊债权也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2、可撤销的合同权利。3、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权利。4、作为权利质押的合同权利。5、将来的合同债权。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5、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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