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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2024-03-04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挪用公款罪与合法借贷的界限。

这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履行必要的借款手续即占有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准备用毕归还的行为。而合法借贷则必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财物的用途对定罪没有影响。在具体行为方式上,挪用公款罪一般不存在做假账、虚报账目等行为,而贪污罪则往往需要做假账、虚报账目。

四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地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但挪用公款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向贪污罪转化。如果行为人先行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案发前有能力归还,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不归还的,其行为则由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根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挪用公款后因丧失还款能力而无力归还的,则仍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五是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除了7种特定款物外,一般不包括公物,而是限于公款;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以是公款,也可以是公物。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二者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客观行为方式均为挪用。其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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