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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转移原单位不给

2024-01-1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入,二是迁出,三是本区县内转移。一、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二、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三、区县内转移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规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其补充养老保险证明,由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基金经办机构。职工因为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条件具备时再予以转移。

风险提示: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2.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

①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

②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

③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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