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当事人就抵押物的权利转移没有做特殊约定,那么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出售抵押的房产,但是在转让之前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出售行为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但是如果抵押权人认为该出售行为会影响自己实现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用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二、行使抵押权有什么注意的
1、首先注意担保物权的保存时间。在我国,债权的诉讼有效时间一般为三年,因为担保物权在一定性质上属于物权,所以不会受到诉讼时间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担保司法解释,相关担保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结束后的三年时间内正常行使担保物权,而且这三年应该是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时间。至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担保期间以及在登记时登记部门所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于担保物权的存续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将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间规定,这种情况下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人还可以单独就抵押权实现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时间要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这种情况下抵押人的身份为被告。
4、抵押权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有权利收取法定的孳息,前提是自抵押物权人的抵押物被扣留之日起,抵押物能够自然分离孳息,收取的孳息可以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将抵押扣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偿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这时抵押权人的效力不涉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只是将抵押物以折价、拍卖等方式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来讲,所得价款在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是先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然后是主债权利息,最后是主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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