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补助金不是一次性发放六个月,因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相关,不一定是六个月,同时失业保险金是按月发放的,不能一次性发放。
在深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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