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六)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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