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在实践中,若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拒不出庭应诉,也不进行答辩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诉法第130条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起诉离婚若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是完全可以缺席判决的。
起诉离婚中的缺席判决是指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到场,人民法院对其依法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但必须注意的是法院在适用缺席判决是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前提条件下。
若法院未依程序传唤,即使对方未出庭应诉,也不能作缺席判决。
这也是我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
因此经合法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其
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其
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其他中间环节。
留置送达: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指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指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
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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