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一般连带责任,民法典对此的规定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代理合同中的代理权限不明的,那么一般是按照连带责任来进行规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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