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后,要积极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前询问管理人自己申报的债权是否还需补充证据资料,以使债权能够得到应有的确认。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申报人应向管理人索要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登记表。
一、反担保权人未申报债权怎么办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第56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第92条):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不服破产管理人债权确认起诉可以吗
不服破产债权申报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重整公司的程序
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定程序包括:
1、确定重整事由出现;
2、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审查;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公告;
6、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
7、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经营事物;
9、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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